医院统计分会章程
2023年05月04日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浏览数:8046

 

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医院统计分会章程

第1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医院统计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生物统计及医院统计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以统计执业规划的参谋者、统计方法技能的培训师、统计职称晋升的辅导员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医院统计交流及其应用,强化医院统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术繁荣,为广东省的医院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 广州市白云区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等;

(二)承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委托的专题项目;

(三)举办医院统计相关的培训;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咨询服务;

(五)承办与医院统计相关的学术会议;

(六)提供第三方独立评估服务;

(七)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八)接受各类支持本会的捐赠。

第2章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条件应符合《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章程》的要求,同时愿意为我省的医院统计学科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会员入会依据《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章程》办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广东省生物统计学会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

(二)会员有优先参与其他委员或会员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

(三)会员有优先前往其他委员或会员工作单位参观或进修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与本会组织的优秀项目/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2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4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委员;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委员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履行会员义务;

(二)中级(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四)对我省医院统计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召集会员大会;

(2)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会议议题。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对本次委员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与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主任委员或者有1/3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应当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委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委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5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6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尚未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